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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代纳妾


【2024-04-13】 狗吐文学】


纳妾不仅是豪门权贵的事,

在社会上也比较普遍,

有些小家小户也有一起一起。

此外,还有蓄养外室(称为“外妇”、“别宅妇”)的风气,

也就是不居于主家的妾,

唐玄宗时曾多次下诏禁止置“别宅妇”,

并将官员们的“别宅妇”没入宫中作为惩戒,可见风气之盛。

此外,唐朝又盛行妓乐,贵族富户家中大多蓄养歌舞家妓,

也称作“女乐”、“歌舞人”、“音声人”等,供主人娱乐玩赏。

白居易“莫养瘦马驹,莫教小妓女”的诗句,

其实说的正是这种家妓。

王公贵族之家姬妾、家妓常有数百人之多。

在姬妾中,身份最高的是媵。

按古义说,媵是从嫁之意,

后代常将媵、妾合称,并无十分严格的界限。

在唐代,从法律、制度上说,媵、妾是有一定区别的。

媵是正弃之外名分较高的侧室,但这种名分只限于王公贵族中。

唐制规定:

亲王等可以有媵十人,

二品官媵八人,

三品及国公媵六人,

四品媵四人,

五品媵三人。

这些媵各有品级、名位,此外就都算作妾了。

媵与妾在法律上量刑也有等级分别。

一般人家没有媵的名位,正弃之外就是妾。

妾在唐朝也称作“下妻”、“小妾”、“侧室”等。

 媵、妾与主人都有配偶名分,但不是正式婚配,

“普通买卖”,与娶妻“等数相悬”,不可同论。

唐人多称买妾而不称娶妻,

家中有妾而无妻则仍称未婚,

从这些习惯中可以看出妾和主人并没有正式的婚姻关系。

唐律严格规定不准以妾为妻,

在实际生活中,以妾为妻也是要受谴责的。

杜佑家是名门大族,他一生名声都不错,

唯独晚年以妾为妻,受到士林指责。

法律也严禁以妾为妻,

因为“妾乃贱流”,

妾原则上须以良人为之。

 至于常和妾合称为“姬妾”、“妓妾”中的姬侍、家妓等,

她们没有配偶的名分,

比妾的地位还要低,与婢同类,

只是她们一般不从事家务劳动,

而是做主人的内宠和歌舞人而已,

同时,当然有义务供主人发泄性欲。

 有名分的妾和无名分的姬侍、家妓在日常生活中的礼节、待遇也是不同的。

例如,柳公绰曾纳一女子,

同僚们和他开玩笑,要这个女子出来让大家看看,

柳说:“士有一起一起,以主中馈,备洒扫。公绰买妾,非妓也。”

这说明,妾是主人的配偶,不能随意让人观赏;

而家妓之辈不仅是主人的玩物,也可供客人娱乐,

如侍酒,甚至在主人支使下供客人作枕席之欢

这种事在唐人记载中很多。

如白居易在裴侍中府中夜宴,

就有“九烛台前十二妾,主人留醉任欢娱”之句。

 这些姬妾,大多出身卑微,

由买卖、赠送、转让而来,有的甚至是被强夺来的。

例如,宁王李宪家有宠妓数十人,

又看中了邻近卖饼人的妻子,

硬给卖饼人塞了点钱,把他的妻子强夺进府。

一年以后,宁王问她:还记得饼师否?

她默然不语。

宁王召见饼师,让他们夫妻相见,

当时座上客人无不为之凄然,

宁王命文士们赋诗吟咏此事,

随后就让她与丈夫回家了。

这件事还被后人传为佳话,

其实,可能宁王把饼师之妻玩厌了,

在这种情况下发了点“善心”而已。

有些事就更惨了,

例如庐江王李瑷看中了商人之妻亭亭,

竟然杀害其夫,把她纳为姬妾。

 这些女人进入豪门后,

生活一般是比较优裕甚至奢侈的,

但是,她们永远是贱民,

即使生了儿子,也不被当作家庭正式成员看待,

正如元稹为妾所写的墓志铭中所云:

她们在家中“闺衽不得专妒于其夫,使令不得专命于其下”,

又“不得以尊卑长幼之序加于人”。

她们还常被主人的正妻妒忌,安危不保。

例如李训有一起,

娶妻以后已把她转卖出去,

换了好几个主人,

但李妻得病后,

无端地怀疑是妾厌祷所致,把她抓回来毒打,

这个其实在不堪忍受,最后投井而死。

还有,严挺之宠爱一个叫玄英的妾,

正室裴氏及儿子严武很妒忌,

严武趁玄英熟睡时,用铁锤击碎其头

,严挺之还对儿子的“勇气”赞叹不已。

这一类姬妾被主人任意残害的事并不少见。

唐代还有主人死前硬要爱妾殉葬的事。

 她们是主人的财物,当然会被任意买卖、转让或被更有权势者夺走,

完全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。

唐诗中有不少专咏“爱妾换马”的诗,还认为这是豪侠之举。

传奇《韦鲍二生传》中说的就是唐文宗开成年间,

鲍生在途中用歌姬换得一匹好马的故事,

在时人眼中,女人与畜相等,爱妾与良马同价。

贯休的《轻薄篇》诗还说到少年赌徒“一掷赌却如花妾”,

姬妾又成了赌注。

至于主人将姬妾赠送友人的事更是史不绝书了。

有些人的姬妾往往被有权势者所夺,

如韩翊的爱妾柳氏本来是好友李生的爱姬,

才艳俱绝,慕翊之才,

李生知其意,将柳氏赠韩,两人情爱甚笃。

安禄山叛乱后,在兵荒马乱中柳氏为藩将所夺,

后韩翊遣人寻访柳氏,并写了一首《章台柳》带去:

 章台柳,章台柳,昔日青青今在否?

 纵使长条似旧垂,也应攀折他人手。

 柳氏见词,不胜呜咽,复词《杨柳枝》云:

 杨柳枝,芳菲节,所恨年年赠离别。

 一叶随风忽报秋,纵使君来岂堪折。

 这件事遂以《章台柳》的名诗而为后人传颂不已。

还有,赵嘏的爱妾被浙帅夺去,

赵生登第后,浙帅又把这爱妾送还给他,

不料二人在路上相遇时,

这位多情女子竟抱住赵生恸哭着而死。

乔知之宠姬碧玉,被当时的权贵武三思强夺去,

乔思念不已,暗中寄诗给她,

她读诗后伤感哀怨,竟投井而死。

另外,唐代还有主人死后,

子孙争卖其姬妾以换钱财的风气,

李谔的《论妓妾改嫁书》就专门抨击这种作法。

 至于比妾社会地位更低的婢,

命运就更凄惨一些。

婢女在当时也称作

“侍妾”、“侍儿”、“使女”、“女奴”、“青衣”、“双鬟”、“小鬟”等。

人们常将奴与婢连在一起,

可见婢即奴,是处于最下贱的地位、供主人任意支配的物品。

唐代私家使用婢女极为普遍,

即使有些小户人家也常有一两个婢女;

至于高门大户,婢女常达几百人之多。

如长安富商邹凤炽嫁女,陪嫁婢女有数百人。

太平公主府中光是穿绮罗的高级侍女就有几百个。

除私家以外,寺院中也广泛使用婢女,很多尼姑、女冠都有婢女驱使,

也有些婢女从事寺院的生产劳动。

武宗毁佛时,查出奴婢15万,其中有几万婢女。

 这些婢女的来源,

一是官婢被赏给私家,或陪嫁,或私人赠送、转让;

二是被强掠为婢,或是被俘获的战俘;

三是被出卖或典贴,这是婢女最大的来源;

四是奴婢所生的女儿,被称为“家生气”,她们一生下来就是奴婢,奴婢的子女生生世世为奴婢。

 婢女侍候主人,绝对没有人身自由,

她们的命运完全操纵在主人手中,生杀予夺都听婢主人。

遭遇好一些的可以被主人放免为良,自己成家立业,从此摆脱贱民地位。

或是主人念婢辛劳,或是出于宠爱、不忍,或是想做善事以“积德”,

都可能将婢女放为良民。

这种做法是当时的法律所允许的,

法律规定放免必须由家长立手书,

长子以下署名,再经申报官府,方可生效。

有一件当时放免婢女的文书:

 盖婢以人生于世,果报不同,贵贱高卑,业缘归异。

上以使下,是先世所配,放伊从良,为后来之善,其婢厶乙多生同处,劢力今时,效纳年幽,放他出离,如鱼得水,任意沉浮,如鸟透笼,翱翔弄翼。

……择选高门,颇为贵室。

后有儿侄,不许干论。

一任从良,荣于世业。

山河为誓,日月证盟。

从以上这一文书看,

所放的是一名较年轻的婢女,不管主人出自什么动机,

但给她以自由,去做良民的妻室,还是比较人道的。

还有《太平广记》卷一一起讲到刘弘敬、范明府在买其时发现有旧日衣冠子女被人掠卖者,便焚券放免,并为之选人,嫁为妻室。

 但是,被放从良的婢女只是少数幸运儿,

多数则是终身过着痛苦的奴隶岁月。

她们除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或生产劳动外,

还是主人性发泄的工具。

婢和主人的关系,唐朝和历代大体都一样,

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观念,都承认主人对婢女以及客女

(客女的身份比婢女高,是部曲之女或由婢女放免而成,她们可以被转让,但不能像婢女一样买卖,客女只有豪门大户才有。)、部曲妻的绝对优先占有权。

《唐律疏义》卷二十六明确地说:奸淫自己家部曲妻、客女是无罪的,婢女自然更不用说了。

 元稹的“越婢脂肉滑”和无名氏《消失婢榜》中的“内家方妒杀”等很多唐人诗词、著述,都说明在当时人们心目中婢女不仅是劳动力,

而且是主人的玩物。

主人占有婢女,还被认为是风流事,

如许敬宗宠幸母亲的侍妾,武翊皇宠幸婢女薛荔等等。

对于主人的需要,婢女是没有任何拒绝权力的,

但是由于身份微贱,她们又很难得到正式名分,

即使为主人生了子女,也常常得不到承认。

如《霍小玉传》中的霍母是霍王宠婢,

与霸王生了小玉,

霍王死后,兄弟们根本不承认她们,把她们赶出府去,

小玉只得做了妓女。

《全唐文》卷九八二中有一件案子的判文:

女子阿刘之母是蒋恭绰的婢女,

她和主人怀了阿刘后被嫁出去,

蒋死后,婢嫂不承认阿刘是蒋家后裔,让她当婢女,

阿刘不服,上诉官府,结果败诉,还得做婢女。

有的婢女已经嫁人,但还继续被主人所占有,

如沈询镇潞州时,宠爱一起女,

夫人妒忌,把她许配给家人归秦,

但沈询还继续占有她,归秦渐恨,竟伺机杀了沈询。

婢女们还常常被几个男主人同时占有,

如许敬宗宠爱一个婢女,妻子许昂也与之通奸;

女奴却要受到主人宠爱,主人的四个儿子也都要染指。

婢女在这种性关系的紊乱交织中,往往无所适从,

甚至招来杀身之祸,成为性角逐的牺牲品。

 主人对婢女的宠爱或一时的玩弄,

常使她们成为主妇妒忌和迫害的对象。

所以她们往往在被迫做了主人发泄性欲的工具后,

又成了主妇案砧上的鱼肉。

例如梁仁裕曾幸一起,

婢女被梁妻李氏捆绑毒打,婢女号呼惨叫:

“在下卑贱,势不自由,娘子锁项,苦毒何甚!”

最后竟被折磨致死。

范略幸一起,妻任氏以刀截其耳鼻。

李元澄妻子病死,其母疑心是李先前所幸婢女厌咒所害,

婢早已转卖他人,其母竟使人捕而捶之致死。

 虐杀婢女的事在包括唐代在内的封建社会实在太多了。

虽然法律规定杀奴婢是犯法的,

但与杀良民量刑却不一样,

只是“杖一百”或“徒一年”,不需抵命。

至于一些权贵豪门,法约束不了他们,

就更视婢女的生命如草芥。

例如骁卫将军张直方生性暴戾,对奴婢稍有过失就杀。

房孺复妻崔氏一夕就杖杀侍女两人,埋于雪中。

韦皋做了高官后,将岳丈家当年对自己无礼的婢仆全部杖杀,投入蜀江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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