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穿衣与“尊卑”


【2024-04-16】 【娱乐】


战国时代的齐威王,看不惯民众穿得舒服漂亮,颁布锦绣禁令,凡身着锦绣之衣者,与诽谤国君同罪。

同罪的意思是,得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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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汉代开始,“非其人不得服其服”——不许穿与自己的身份等级不合的服装,成了明确的法律条文。

到了唐代,朝廷又将黄色霸占为皇权专用色,将紫色霸占为三品以上官员的专用色。

于是,普通人再不能穿有颜色的绫罗绸缎,和杂有紫色、黄色的衣服衣带。

违者,视情节轻重,要么坐牢,要么去死。

不止是颜色,朝廷在尺寸上也有禁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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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德裕做淮南观察使,勒令当地妇女剪短他们的裙子,“曳地四五寸者,减三寸”,因为朝廷有规矩,妇女之裙最多只能有三寸拖地。

行各业的人,包括“县镇场务诸色公人并庶人、商贾、伎术、不系官伶人”,只允许穿黑、白两色衣服,使用铁质或角质的带子,不许穿紫色服饰。

幞头、头巾的高度不准超过2.5寸。

妇女不允许戴假发髻,不准把发髻梳高。

只有获得朝廷认证的“命妇”,有资格使用销金、泥金、真珠等饰品。

宋真宗时,皇后侄女杜氏穿了带有销金(一种在衣服上贴上极薄黄金的装饰)的衣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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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家亲戚穿衣违规,皇权不太好打打杀杀,杜氏被勒令出家为尼。

如果是普通百姓穿错了衣服,那就惨了。

宋代法律规定,制造销金服饰的人、贩卖销金服饰的人,穿着销金服饰的人,被逮住了,都得坐牢两年,“并许人告”,欢迎百姓们互相举报。

朱元璋也非常“关心”民众穿什么。

洪武三年(1370年),他下诏规定:“庶民男女”,你们这些普通百姓,做衣服不许用“金绣、锦绮、经丝、绞罗”,做饰品不许用“金、玉、珠翠”。

可以用什么呢?

做衣服只许用“绸、绢、素纱”,做饰品“止用银”。

而且,做靴子绝不允许“裁制花样金银纹饰”。

有人违规怎么办?

抓起来,看时代的心情,打屁股或者杀头。

再往后,明代百姓甚至被完全剥夺了穿靴子的权利。

监察御史王英某次穿着靴子微服进城,被守门人抓住捆绑起来送官。

王英慌忙解释自己是当官的,并命人取来存放在船中的官服袍带,好说歹说,才逃过一劫,洗刷掉“违法穿靴”的嫌疑。

至于像朱棣拿穿错衣服逼迫开国功臣耿炳文自杀、雍正拿穿错衣服株连年羹尧的儿子,都是中国皇权时代传统悠久的常规操作。

穿衣与“爱国”

再比如,朝廷喜欢将穿衣服与政权认同感直接挂钩。

北魏时期,官员贺狄干出使后秦,被扣押在长安多年。

后来贺狄干归国,北魏太祖拓跋珪觉得他的穿衣风格“有类羌俗”,怎么都看不顺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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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是,贺狄干就被弄死了。

宋代皇帝,也特别讨厌民众穿着任何带有辽、金风格的服饰。

宋仁宗曾经下令,宋帝国境内的所有民众,一概不许“效契丹服乘骑鞍髻辔”,违者严惩不贷;

宋徽宗的禁令更狠,他下诏通告全国,“自今应敢服若毡笠、钓墪之类者,以违御笔论”,

谁敢效仿契丹的穿衣风格,头戴毡笠之类的,按照“违御笔”论罪。

“违御笔”之罪有多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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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徽宗的规定是:

官府拿到皇帝,也就是宋徽宗的御笔批示之后,

滞留一个时辰不处理,“杖一百”,打一百棍屁股;

滞留一天,“徒一年”,坐一年牢;

滞留两天,“加一等”,流放三千里;

滞留三天,“以大不恭论”,要摘了脑袋。

南宋继续把穿衣服与爱国仅仅捆绑在一起。

当时的法律规定:

“诸服饰不得效四夷,其蕃商住中国者准此,若暂往来者听身从本俗。”

“诸服饰辄效四夷者杖一百。”

大意是:除境内的外国商人外,南宋百姓一律不许穿周边国家(主要是金)的服饰,违者杖责100下。

惩罚上虽然已没有宋徽宗那般残暴,但南宋政府还有一项鼓励民间百姓互相告发的政策——凡告发别人穿胡服,“告获服饰辄效四夷者”,可以得到朝廷的奖赏,获“钱五十贯”。

在明太祖朱元璋看来,老百姓选择穿什么衣服,与他们是否忠心于现政权直接相关。

他下诏,严厉禁止所有人再穿任何带有元朝风格的服饰:

“不得服两截胡衣。其辫发椎髻、胡服、胡语、胡姓,一切禁止。

斟酌损益,皆断自圣心。”

这封诏书里,最狠的是那一句“斟酌损益,皆断自圣心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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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什么样风格、具备哪些元素的服饰算“胡衣”,是没有固定标准的,判断的唯一依据是“圣心”,也就是全凭朱元璋自己的喜怒与好恶。

这也就意味着,上至官僚,下至百姓,除了将穿衣服的自我审查做到极致之外,别无他法来规避朱元璋的风暴雷霆。

当然,朱元璋自己是不妨经常戴着“直檐大帽”出出进进的。

尽管这种风格的帽子是元代皇帝平时所用,但一切“斟酌损益,皆断自圣心”,朱元璋说它不算“胡衣”,自然就不算,谁也不能抗议半句。

皇太极建立后金政权,也把拓跋珪、赵佶、朱元璋的那一套搬了过来。他颁布命令,“有效他国衣冠、束发、裹足者,重治其罪”

——敢有如关内汉人一样穿衣、束发、裹足者,严惩不贷。

清军入关后,顺治下诏“剃发易服”:

“遵依者为我国之民,迟疑者同逆命之寇必治重罪,若惜爱规避,巧言争辩,绝不轻贷 。”

大意是:

要想成为“大清子民”,必须留发辫、穿马褂;如有人迟疑,按“反清”重罪论处;

如有人想法设法规避、在执行上打折扣,决不轻饶。

再后来,太平军起事,清廷服饰又成了“妖装”。

太平天国辖区里,“男子不许戴毡帽;女子不许穿裙子”,

“(见到)戴毡帽则除之,拖辫发者则割之,女子曳裙子则扯之”。

太平军占领南京,秀才汪星垣以头冷为由拒绝摘帽,当场被杀。

你们、我们与他们

以上与穿衣服有关的种种打打杀杀,具体情况五花八门,但究其本质,不过是因为穿衣服被赋予了一种区分“你们”、“我们”和“他们”的功能。

皇帝及其代理人属“我们”;

遵守服饰等级制度、安安分分不穿“胡衣”的民众属于“你们”;

违规穿高档服饰和“胡衣”者,属于需要被规训被打屁股的“他们”。

类似的区分,也发生在近代。

辛亥后,思想解放,穿西式服装的人变多。

1913年,广东教育司发布规定,要求广东的女学生一概改着素朴黑裙,禁穿时髦服装。

1920年,上海市政府颁布公告,将穿袒露手臂小腿衣服的行为等同犯罪,允许警察予以逮捕。

1925年,上海成立“爱国会”,要求参加者“外国的草帽不戴,……外国的哔叽衣料一律不穿……西装不穿”。

1934年,国民政府启动新生活运动,取缔“奇装异服”,对女性服装的要求尤其苛细,比如,江西当时颁布了这样的规定:

“旗袍最长须离脚背一寸;衣领最高须离颚骨一寸半;袖长最短须齐肘关节;左右开叉旗袍, 不得过膝盖以上三寸, 短衣须不见裤腰;凡着短衣者, 均须着裙, 不着裙者, 衣服须过臀部三寸;腰身不得绷紧贴体, 须稍宽松;裤长最短须过膝四寸, 不得露腿赤足, 但从事劳动工作时, 不在此限;裙子最短须过膝四寸。”

如有妇女违反上述法令,旗袍、裙子过长或过短,或赤足走路,将“由岗警加以干涉”,勒令改正;如有抗拒,“得拘局惩处”,可以抓起来送到警局。

执政广东的陈济棠,做法更为激烈。

他命人到裁缝店搜查,对所谓“奇装异服”一律没收、焚毁;

还组织了几十个所谓的“维持风纪队”,在广州街头游荡,专门寻找身着所谓“奇装异服”者,进行惩处。

2019年3月24日,一名男子因穿着疑似“和服”的服装,欲进入武汉大学欣赏樱花,被校内保安拦截殴打。

该男子事后辩称,自己所穿并非“和服”,而是国产“吴服”。

冲突与辩解之中,围绕着穿衣服而产生的“我们”、“你们”与“他们”的分野,仍清晰可见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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