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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仍然纸上谈兵


【2021-09-05】 【财经】


明报社评

中国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上周公布10个超时加班的劳动权益争议案例,劳动者都获得胜诉。值得关注的是公布时机,跟中共中央提出共同富裕需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收入相配合。政府终于依法出手保护劳动者权益,然而,现在需要保障的,更多是以自雇方式提供服务而没有劳务合同的员工,这些因应互联网兴起而派生出来的劳动者权益问题,存在法律模糊地带,需要政府积极解决,尽快健全劳动者的申索和仲裁机制,将共同富裕成为劳动者可望且可即的理想。

企业与员工签“996”合同

劳动法禁超时加班成空文

10个超时加班的劳动案例并不复杂,快递公司员工签订的雇佣合同是每天工作12小时,每周工作六天,是典型的996,因为拒绝继续加班被解雇,要求补偿加班费8000元被拒,向法庭提出诉讼。快递公司辩称,员工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工作时间而被解雇。法院裁决,《劳动法》规定,劳动者每天最多只可以加班三小时,每月不能超过36小时,所以雇佣合同本身是无效且违法的,员工可获全数赔偿。

另一个案例也是直截了当,科技公司聘请员工,合同订明员工自愿放弃申领加班费,员工离职时要求支付加班费被拒,提交法庭仲裁。法庭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判决合同无效,因为用人单位无权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。其实,两宗案件都由于企业明显违法,地方的人社局完全可以直接处理,根本毋须提交法庭处理,而且人社局没有审核雇佣合同的合法性,有失职之嫌。

另一个值得质疑的地方是,员工有关超时加班的申诉渠道,缘何当地的工会不能代为争取。其中一个超时加班的案例显示,按照《劳动法》第41条规定,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及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”,而在该案例以至普遍情况亦然,工会在这个方面的表现,完全是“真空”的。法律是白纸黑字,赋予工会这个权力与职责,工会未能履职,是严重的渎职,若然能够发挥作用,一则可以减轻政府与法庭的工作,同时也可以将矛盾消弭于发韧阶段,减低社会的戾气。

劳苦大众的就业条件差,加上教育水平不高,不懂得掌握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,但令人叹息的是,高教育水平员工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,电脑程序员自嘲是程序猿是因为要“自愿”接受996甚至更差的工作条件,原因是人浮于事,人才供过于求,企业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,榨取员工应有权益,即使近年不断出现年轻员工因过劳猝死的新闻,但仍然不能改变这种职场糟粕。

有关禁止超时加班的法律条文是周全和合理的,只不过是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而已。现在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公布一些典型的案例,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,下级法院可以得到清晰的判案指引,人社部门对自身的职责也更明确。棘手的问题是法律条文没有具体规定的部分。

网约车司机权益无保障

居家办公加班无法认定

现在有3000多万网约车司机,他们是属于自雇性质,跟网约车公司是签订商业合同,劳动权益毫无保障。1000多万的快递或者送餐员,当中有些是跟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去承接快递派送服务的,也有些完全没有合同的。这些由于网购形式兴起而衍生的新工种,在原来的《劳动法》条文中缺乏清晰的界定。同样由于通讯科技发达的原因,现在很多工作可以居家办公,加班与否无从认定,或者将一件工作拆开,由个人或者临时组建的小组完成,从事这种以计件方式衡工量值工种的员工,劳动权益同样未获保障。

法律从来都是滞后于商业活动形式变化,美国和英国也在为Uber司机究竟是属于受雇还是自雇而打官司,中国的法律修订,只有政府可以采取主动权,但至今未见就由于新科技应用引发雇佣关系变化,而提出修改意见。

上月中举行的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,对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,包括要“构建初次分配、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”和“促进社会公平公义,促进人的全面发展,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”,这是给广大打工仔带来憧憬的愿景。初次分配被理解为增加劳动者的工资,要求企业在获得丰厚利润后,分配给劳动者的份额应该合理。有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部分,则被理解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,以至加班时间,《劳动法》所给予保障的,应该得到切实执行,才能有充裕的公余时间去全面发展。

现在经济发展情况,某些工种的劳工供大于求,人浮于事十分严重,企业的经营环境也并不容易。然而,共同富裕的愿景不能沦为空谈,政府是落实政策的单位,必须采取主动,修改法律条文保障目前处于灰色地带的员工,并且切实严格执法,将蔑视法律剥削员工权益的企业施以处罚,才能使法律公义得以彰显,员工权益得以保障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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